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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農民工為9462元工錢討要近八年終收到欠薪!當事人:討薪付出的代價遠不止這些3月26日晚,紅星新聞記者從討薪農民工楊成銀處獲悉,他于3月25日中午,在湖南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收到欠薪者委托他人交付的拖欠工錢9462元,及逾期利息220元。 楊成銀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整個訴訟過程到最后收到工錢,楊長毛本人一直沒有露面,也從未對其拖欠工資的行為道歉。 楊成銀說,為了不到一萬塊錢的工錢,4個人討要了近八年,付出的代價遠不止這些。 收取工錢及逾期利息共9682元后,楊成銀出具的收條。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工商信息顯示,楊長毛為注冊資本2000萬元的湖南雄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雄遠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達30%;同時也是中方縣綠山緣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股東。 2015年5月,應楊長毛和朱棟梁的招工需求,時年近50歲的楊成銀和他召集來的4個與他年齡相仿的農民,到楊長毛負責的工地干活。朱棟梁負責監工,工期共10天,約定按日結算工資。據朱棟梁作為證明人出具了一份《證明》記載,工錢共計9462元。 然而,工期結束后,楊長毛卻未支付工資,并一直拖欠,躲避。 多年討要工錢無果后,楊成銀和當年一起做工的周生高、楊滿堂、楊春有,將當年雇他們做工的楊長毛和朱棟梁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錢9462元,并支付4人誤工費5000元,討薪路上交通、通訊、住宿、誤餐費用5000元,支付經濟補償和賠償金5000元。 2022年11月16日,中方縣人民法院判決,楊長毛在判決生效10日內支付楊成銀等人9462元工資及利息。但因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被告應付誤工費,討薪路上交通、通訊、住宿等費用和賠償金,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進行賠償和補償的訴求。 出乎楊成銀等4人意料的是,楊長毛收到中方縣人民法院判決后,提出上訴。 楊長毛認為,4位農民工僅憑自己記載的工資表和所謂證人證言等證據,不能證明案涉的勞務工資與他具有關聯性。同時,一審法院將4個不同訴訟主體列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程序不合法,且原告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3月23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楊長毛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據二審判決書顯示,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原審判決對證據的采信和對事實的認定正確,懷化市中院予以確認。 懷化市中院認為,本案一審庭審筆錄、證人證言及朱棟梁所寫的《證明》、楊成銀與楊長毛的短信記錄、楊成銀親屬與楊長毛的通話錄音、施工完工照片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楊成銀、周生高、楊滿堂、楊春有以及案外人蒲玉謝與楊長毛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 而楊長毛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楊春有、楊成銀、周生高、楊滿堂所舉上述證據不能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否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后果。楊長毛所提其與楊成銀、周生高、楊滿堂、楊春有之間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的上訴主張及理由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楊長毛委托朱棟梁以上述《證明》的形式所辦理的勞務報酬結算,是就楊成銀、周生高、楊滿堂、楊春有共同所做勞務而作出的結算,結算出的勞務工資報酬歸楊成銀等4人共同所有,故楊成銀等4人就共同享有的上述9462元勞務工資報酬共同起訴亦無不當,一審法院審理本案程序合法。 此外,本案中,雖然因勞務結算形成的上述《證明》時間為2015年5月21日,但有證人證明楊成銀每年都向楊長毛追討過工資款,最后一次追討工資款的時間是2020年底,則楊成銀等人于2022年8月3日起訴主張權利并未超過法定的3年民事訴訟時效。楊長毛所提楊成銀等人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主張及理由不能采納。 拿到終審判決后,楊成銀親屬告訴紅星新聞,這些年來,因為欠薪問題,楊成銀等人曾向市縣兩級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情況,尋求幫助,但都因過了2年的勞動保障監察追訴時效,無功而返。訴訟過程也歷經起訴后撤訴等波折,最終還是依靠法律手段維護了自己和工友們的合法權利。 楊成銀表示,多年來的討薪之路,終于畫上了句號。“雖然付出的代價遠遠超過要回的工錢,也只得接受! 來源:紅星新聞 如有侵權 請聯系刪稿 |